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
贷款条件:学生已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是高校在校生;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
籍与共同借款人的户籍均在本区县;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家庭经济困难(需具备有关证明),详细内容您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咨询。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 25-60 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 60 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贷款用途及额度:原则上,助学贷款仅用于学费和住宿费,且本专科学生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学年,研究生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学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0 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36 个月整)期间为宽限期。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毕业后,仍可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申请所需材料:首贷——首次申请贷款时,学生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到现场办理
贷款手续,并携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仅新生)、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仅在校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申请表》原件(网上填写、导出并由学生签字)、学校出具的生源地贷款证明。续贷——学生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填写《续贷声明》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原件(网上填写、导出并由学生签字)、学校出具的生源地贷款证明到现场办理贷款手续即可。
贷款偿还:目前,每年 12 月 21 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3 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月 1 号-10 号为提前还款申请期,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 500 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二、国家奖助学金
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的助学金;
项目 | 授奖助群 | 授奖助面 | 金额 | 基本条件 | ||
(元/生·年) | ||||||
1.热爱社会 |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 | |||||
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 ||||||
主义祖国, | ||||||
二年级及以上在校 |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 | |||||
国家 | 在校生的 | 拥护中国共 | ||||
生中特别优秀的学 | 8000 | 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 | ||||
奖学金 | 0.3% | 产 党 的 领 | ||||
生 | 别突出,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 | |||||
导; | ||||||
评班级或专业年级排名前 3%。学 | ||||||
2.自觉遵守 | ||||||
习成绩位列测评范围前 10%(含) | ||||||
宪 法 和 法 | ||||||
4.在校期间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 | ||||||
律,遵守校 | ||||||
国家 | 二年级及以上在校 | 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或专业年级排 | ||||
在校生的 | 纪校规,无 | |||||
励志 | 生中品学兼优的家 | 5000 | 名前 1/2; | |||
3% | 违纪违法行 | |||||
奖学金 | 庭经济困难学生 |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 | ||||
为; | ||||||
自立。 | ||||||
3. 诚 实 守 | ||||||
国家 | 在校生的 | 平均 |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 | |||
信,道德品 |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优良; | |||||
助学金 | 16% | 3000 | 质优良; | |||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
三、学校资助项目
项目 | 授助群 | 金额(元) | 基本条件 |
新生入学 | 被录取入学、无法 | ||
缴纳学费的家庭 | 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 ||
绿色通道 | |||
经济困难的新生 | |||
本科生不超过年 | |||
8000 元/学年,研 | |||
究生不超过 | 自 2014 年秋季起,在地方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新入学、 | ||
学费减免 | 残疾学生 | 12000 元/学年, | |
且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
实际学费低于标 | |||
准的,按实际学 | |||
费补偿。 | |||
在获得各类奖助 | 每学期不超过 |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学生; | |
学金、助学贷款和 | 2、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 | ||
特困补助 | 800 元,每学期补 | ||
学院困难补助后, | 助一次,第 16 周 | 3、家庭成员中有长期重病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 | |
生活上仍有实际 | 理,经济拮据; | ||
统一办理 | |||
困难 | 4、学生患有慢性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 | ||
1、学生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家庭经济无力负 | |||
突发性、临时性、 | 每学期不超过 | 担; | |
临时补助 | 2、学生因家庭经济遭受重大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 | ||
特殊性经济困难 | 1000 元 | ||
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 | |||
保证。 | |||
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 |||
校内勤工 | 全日制在校学生 | 原则上不低于 |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 |
助学 | 8 元/小时 | 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 | |
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 |||
助岗、助 | 研究生 | 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 | |
研、助管 | 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 ||
四、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力补充,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通过无偿捐赠资金或物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取得的成绩,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鼓励、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社会捐助分在校设立奖助学金和社会定向资助两种形式。
1.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和捐助方签订协议,学校根据协议内容制定“章程”或“评选办法”,明确评选、发放、颁奖等具体事宜。资助程序一般为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初审并推荐公示,校助学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人选,并二次公示后,报学校审定。目前我校有翟健栋博士奖学金(20000 元/生/学年)、扬子石化-巴斯夫奖学金(5000 元/生/学年)、南萍助学金(5000 元/生/学年)、唐荆川爱国兴学奖助金(5000/生/学年)、福彩爱心助学金(3000元/生/学年)、忠勤助困金(2000 元/生/学年)等数十项社会奖助学金,各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基本条件详见通知。
2. 社会定向资助:由学校根据捐助方意愿共同选定对象进行捐赠资助。
五、专项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校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
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2014 年起,全日制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12000 元,实际学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学费补偿。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国家资助
自 2015 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
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全日制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8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12000 元,实际学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学费资助。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提议复学学费减免
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 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2014 年起,全日制本专科生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 8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 元;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际学费减免,全日制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8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12000 元,实际学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学费减免。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
1)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 年之后(含 2014 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 8000元、研究生 12000 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 6000 元。
2)高校毕业生在上述基层单位就业后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 3 年以上就业协议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终审通过的毕业生将获得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银行账户。
3)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和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补偿资格。*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宿迁市宿豫区,连云港赣榆区,盐城市大丰区。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